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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漲知識!小區停車位究竟歸誰所有?
    發布時間:2023-04-11  責任編輯:資朗

    近期,楚雄州祿豐市一起因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引發的車位權屬車位糾紛各持己見、爭執不下,法官給出答案。

    案情簡介

    原告浩宇房地產公司(化名)在開發建設祿豐市金山鎮“浩宇小區”過程中,建設房產數幢及停車位270個,并先后出售開發建設的房屋。業主購買房屋入住后,成立業委會聘請了山河物業公司(化名)進行物業管理。業主根據車位的租賃時間長短,向物業公司繳納車位費?,F浩宇房地產公司認為山河物業公司在未征得其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強行使用其270個停車位,侵犯了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山河物業公司歸還并支付使用270個停車位的使用費100萬余元。

    法官釋法

    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滿足小區業主的居住需要,屬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不論是否經過規劃許可,都應當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基于其開發建設小區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小區業主而言,一定數量的車位、車庫的配備,是與其居住權密切相關的一種生活利益,受法律保護。原告開發的浩宇小區大部分商品房已經出售給業主,購買該小區商品房的業主可以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定取得小區車位的使用權。原告基于其是開發商主張對270個車位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主張于法無據,故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庫……”,明確規定了在城市商品房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設計、修建車位、車庫以滿足業主需求的強制性義務,賦予車位以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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